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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王军
副主任委员:丁光亚 苏宏志 谢子令 李桅
委员:林曦、周华飞、池从文、王鹏、杨克家、谷川、叶明、吴荷君、卢茜、蔡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实验室管理,提高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上级管理部门和我院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的开展,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指导全院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和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院长、系负责人和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实验室工作的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老师组成。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进行调整或增补。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制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确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理论、方法,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根据学院和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及发展要求,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提出重大的实验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探讨实验室技术队伍结构及配备方案,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合理定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议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和决策,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效益评估。
第十四条  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参与实验室的各项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广泛收集各级各类人员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将意见和建议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温州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实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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