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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贯彻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重视开发学生的各种素质及潜在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技术专门人才。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参与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协助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条 实验室按校级实验室和院级实验室进行建制。校级实验室是指承担全校或多个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实验场所或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实验室(包括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以及外语听力等)。校级实验室由学校管理或委托学院管理。院级实验室是指主要面向本院各专业开设实验或进行科研、技术开发的实验室。院级实验室由学院管理。各类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分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践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践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三人以上实验室工作人员(含兼职人员,兼职人员是指全年在实验室工作的工作量超过本人全年工作量的75%以上的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设备利用率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校级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教务处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院级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按实验室设置条件的要求,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出学校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科研的发展方向和开出必要的实验项目的需要,制定出三年或五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实验室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并填写《温州大学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教务处。教务处于每年4月份组织专家对各级实验室上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室年度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教务处进行立项建设并下达建设经费。仪器设备的购置按《温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完成并经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各实验室向教务处提出实验室的验收申请,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在学校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主管教学的校长对全校实验室工作负责,学院分管院长对本院的实验室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和信息。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3、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工作。
4、建立健全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实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院级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学院聘任或任命,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实验室固定资产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建立全校教学设备固定资产的的信息档案,对教学设备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宏观管理。各学院实验室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固定资产,协助学院领导对本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度。按照《温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学院教学设备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需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按课程填写每学年(期)的实验教学执行计划,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接受教务处的检查或抽查,为学年实验室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灾事故工作。实验室应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及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按规定配齐实验人员的劳保用品,保证人员的安全健康。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强化实验用电安全管理和实验室钥匙管理。建立实验室值班制度和经常性清扫制度,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档案及基本信息收集制度,按照《温州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和《温州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教务处可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实验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对学校制定的《温州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温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温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温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应在实验室最明显地方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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