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院务公开 > 学生公告 > 正文 >

温州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学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1年09月01日 15:31 编辑:潘莉莉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学生学风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由学院学工办负责实施,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配合落实,学生会学习部、各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具体执行。

第二章 早晚自习考勤的内容、方式和管理

    第三条  早晚自习考勤记录内容包括全勤、请假、缺勤、迟到、早退五种情况。学生从开学第三周起开始按要求进行早晚自习。

    具体要求如下:

    1.早自习时间:7:30-8:00

    2.晚自习时间:18:30-20:40

    3.由学习部安排党员检查并统计早晚自习情况。

    4.具体早晚自习次数见下表

    5.学期初各班统计学生绩点及考级情况,并确定早晚自习时间及地点,一学期内不可变等。

    6.早晚自习需按时参加,未签到或签退均按旷课处理。

7.早自习期间,不得出现吃东西,睡觉,玩手机等不良现象,违规者扣文明品行分1分。扣分可通过加入英语奖励群,连续打卡七天抵消,中途退出、未连续打卡满七天均视为放弃抵消扣分。

    8.早自习由班级学习委员考勤,检查人员在自习期间进行抽查。晚自习由检查人员进行考勤与抽查。

第三章 课堂考勤的内容、方式和管理

    第四条  课堂考勤记录内容包括全勤、请假、缺勤、迟到、早退五种情况,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实行考勤。

    第五条  未经请假、请假未批或超过请假期限不上课者均以旷课处理。迟到、早退、中途离开15分钟以内3次,计旷课1学时,15分钟以上计旷课1学时

    第六条  各班级由班级学习委员进行课堂考勤,除英语、体育课外,凡是教学计划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勤。学委应当于每日上午12:30前登记上午考勤情况,于晚上17:40前登记下午考勤情况。

第四章 考勤请假管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病假、公假、事假)都应办理相应手续,经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不予补办请假手续,学委考勤登记请假应以假条为准。特殊情况须征得学工办同意再办理书面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课堂请假均先向年级辅导员申请,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年级辅导员审核后,由教学院长或书记批准。

    第十条  经审批后的请假单由各班级学习委员统一登记保管,并定期报备学生科,每学期统计考勤情况时及时汇总。

第五章 考勤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负责每周考勤数据的具体核实和确认工作,做好本班同学课堂出勤的督促工作,并及时向本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汇报考勤情况。

    第十二条  辅导员及班主任要定期根据考勤情况做好缺勤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工办负责指导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学习部定期汇总统计考勤数据情况,每周公布一次全院学生考勤情况。

第六章  学风通报批评制度

    第十四条  请他人代为考勤或考勤情况瞒报作假者,如有发现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后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建工学院对旷课的同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全院师生。    

    第十六条  旷早自习或旷晚自习1次记通报批评一次,并扣除相应文明品行分。

(注:通报批评均扣除相应奖学金评比分数。文明品行实践分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的必修学分,基础分80分,每学期文明品行分都须达到80分及以上,方可达到毕业要求,详情参照《温州大学大学生文明品行实践课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累计旷课2-3个学时记通报批评一次,累计通报批评5次,给与警告处分;累计通报批评10次,给与严重警告处分;累计通报批评15次,给与记过处分;累计通报批评20次,给与留校察看处分;累计通报批评25次以上,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根据《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3天,给与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3天(含)至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5天(含)7天,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超过7天(含),给与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累计次数受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以上处分都将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建工学院实行“每天反馈,每周公示,每月汇总”管理办法。“每天反馈”每天每节课由学委进行考勤反馈。“每周公示”每周将学风检查报告张贴在学院D座一楼曝光台并上传学院网站。“每月汇总”每月将旷课情况进行汇总,以通报批评文件形式张贴在学院D座一楼曝光台处,供全院师生查看。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建工学院学工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