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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翁鸿远等十一位同学通报批评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5:46 编辑:学工办 浏览量:

各班级,各位同学:

经学校保卫处2025年6月11日至6月17日期间巡查,发现我院翁鸿远(23土木水利11位同学同学违反了《温州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综合管控方案》、《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通行证的情况下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等违规行为,详细违规名单如下。

希望以上同学知错就改,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管理方法》有关规定,争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大学生。


建工学院车辆管理非机动车违章统计
序号日期车主学号车主班级违章内容是否办理通行证违规次数
12025/6/1123461452064翁鸿远2023土木水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1
22025/6/1224461454021何升强2024土木水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1
32025/6/1224461454012窦锐2024土木水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安全头盔1
42025/6/1422211440141张煜韬22地下工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安全头盔1
52025/6/1422211440119马仕烨22地下工程驾驶自动电行车违反规定带人且驾驶人未戴头盔1
62025/6/1422461544032李泽灵2022土木水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1
72025/6/1423461452068相鹏超2023土木水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1
82025/6/1523461452103祝金明2023土木水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1
92025/6/1623211430106严周23建筑学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1
102025/6/1724211410305赵子豪24土木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2
112025/6/1124211440122黄天伦24地下工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1



                                建筑工程学院学工办

                                2025年6月20日


附:1、《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有校园电动自行车都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获得牌照后,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署安全承诺书,到保卫处办理校内通行证。”

2、《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无牌照和无校园通行证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3、《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只可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未满16周岁严禁骑行电动自行车。”

4、《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5、《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