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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孟昊伟等十八位同学通报批评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年06月03日 16:27 编辑:学工办 浏览量:

各班级,各位同学:

经学校保卫处2025年5月21日至5月27日期间巡查,发现我院孟昊伟22土木4)、刘晨旭(23土木水利)、徐逸豪(22土木水利)、吴莎娜(22土木水利)、周建海(23土木水利)、冯浩(24土木水利)、宋庆龙(22土木水利)、张宇辰(23土木水利)、江青峰(23土木2)、高申豪(22土木水利)、洪帅(23土木水利)、张思楚(22土木3)、杨昊(22土木水利)、王枫(2023土木水利)、许伟纲(22土木水利)、施呈宇(23土木水利)、徐光超(23土木水利)、高彬毓(23土木水利)同学违反了《温州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综合管控方案》、《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通行证的情况下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等违规行为。

希望以上同学知错就改,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管理方法》有关规定,争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大学生。


建筑工程学院学工办

2025年6月3日


1、《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有校园电动自行车都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获得牌照后,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署安全承诺书,到保卫处办理校内通行证。”

2、《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无牌照和无校园通行证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3、《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只可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未满16周岁严禁骑行电动自行车。”

4、《温州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5、《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