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 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发表时间:2018-01-04 编辑: 浏览量:次 分享到:

各市、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各普通 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 化“互联 网 +政 务 服务”,为 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就业创业服务,现 就优化高校毕 业生在浙就业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

 取消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 门以下三项就业手续办理 :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解约鉴证手续;

2,高校毕业生省 内就业调整手续;

3. 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

 二、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户口迁移手续

1,大力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网上办理。支持有条件的市地网上办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并用《接收函》代替就业协议上“地方人力社保部 门同意接 收意见”,作为高校毕业生调转档案、就业调整的凭证。

2. 进一步简化户口迁移办理手续。毕业时,户口已迁入高校的毕业生,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学生意愿,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往就业地或者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迁出手续;户 口未迁入高校的毕业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个人申请、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往就业地的户口迁出手续。就业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以及户口迁移证等其他与落户有关的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办理落户手续的必需材料。

三、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跨省就业手续办理

高校毕业生从省外就业调整至省内的,劳动合同开具《调档函》或《接收函》;高校毕业生从省内就业调整至省外,根据接收地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其他说明

1.为维护我省高校毕业生在省外就业的权益,在全国推进相关改革前 ,省教育厅和我省高校将继续为每位应届毕业生发放报到证。

2.高校毕业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调转人事档案的, 可凭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接收意见或接收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调转人事档案。本通知自2017 126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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