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发表时间:2010-10-23 编辑:  浏览量:次 分享到:

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7〕17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宁波不发):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对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后予以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公办高校和其举办的独立学院由省与学校所在地设区市(含义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省市共建的高校由省财政和学校所在地市财政按比例分担;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省政府直接审批成立的,由省财政负担,各地申报成立的,由省与学校所在地设区市(含义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规定的免杂费省与市分担比例执行。省市分担高校名单详见附1。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后于5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将财政部、教育部最终审批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全省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照4%的比例,且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院长书记信箱
  • 院长有约
  • 书记接待日
  • 下载中心

    Copyright © 2011-2012 温州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浙ICP备07006821号-1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