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发表时间:2009-04-14 编辑: 浏览量:次 分享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为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通知》的下发,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对新增劳动力的需求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形势严峻。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高校毕业生供给总量持续增加。2009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将达610万,约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另外,由于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的初次就业率在70%左右,一批学生当年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历年累积,今年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700万人以上。

  (二)高校毕业生需求数量减少。2009年,全国新增就业目标为900万人,比2008年减少100万人。考虑补充自然减员300万人,全年社会就业总需求为1200万人。其中要确保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还要解决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群体就业。由于企业用人需求减少,可供给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将进一步减少。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不畅。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但是,受现行户籍、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干部身份等制度的制约,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企业到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流动存在不少困难,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积极性不高。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难以吸引和留住高校毕业生。部分高校毕业生受传统就业观念影响,也不愿意去非公有制企业。另一方面,城乡基层对高校毕业生有较大需求,但由于相关政策和制度尚不完善,大学生下基层就业的渠道也有待进一步畅通。

  (四)高校毕业生供需不匹配的矛盾突出。高等教育改革要进一步推进,部分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以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此同时,毕业生就业期望与现实的用人需求、毕业生就业能力与岗位要求也不完全匹配。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性,指出了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方向和具体途径。《通知》指出,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的数量有限(每年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应届毕业生约占11%,到国有企业就业的约占7%),就业的主要出路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城乡基层。所以《通知》强调,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针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通知》提出了七项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到城乡基层一线工作,既能实现就业,又能得到锻炼,是大学生就业的大方向。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通知》提出实行四项具体鼓励政策:

  第一,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其中涉及两项补贴政策:一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二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这两项补贴政策是现行政策的延伸。要求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同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将原来对按各类计划和项目选拔到农村和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或生活补贴的政策,扩展到对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不再限于计划和项目,其所需资金渠道、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不变。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其中,公益性岗位,是指全部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重要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是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第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这条政策是对现行政策的拓展。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等规定,"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代为偿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到农村履行服务期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通知》将这项政策明确为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目的是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同时,青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就业统计制度均不计入就业,但这是大学生报效祖国、提升兵员素质的重要渠道,所以,《通知》提出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也实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进一步扩大了政策对象范围。

  第三,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

  这项政策是现行政策的重申和和进一步优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规定了这项政策内容。但在公务员考录上,由原来的"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调整为"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考录优惠。

  第四,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范围要扩大、政策要衔接。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基层就业专门项目要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加。二是要制定各项目待遇政策衔接的办法。三是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四是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那些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这条政策是对现行政策的拓展和完善。近年来,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陆续实施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基业的专门项目。《通知》强调,参加项目的人数要增加,各类项目间政策要衔接。同时,鼓励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

  (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目前,70%以上的大学生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这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但这一渠道还不够通畅,相关制度和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通知》提出了完善落实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主要是在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要做好服务工作,以形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

  第二,取消落户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对现行政策进一步重申。现行文件已明确普通高校毕业生适用这一政策,但实践中一些城市未执行,有的城市规定只有本科以上毕业生适用。《通知》就此进一步强调了这项政策的要求。

  第三,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所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高至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这是现行政策。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提高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质量和科研项目质量,对于有技术专长、优秀高校毕业生等,要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通知》提出三项措施:

  第一,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要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掌握现代化知识和技术,符合这类单位的用人需求,因此《通知》提出要鼓励吸纳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

  第二,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企业减负稳岗措施中,支持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对此项政策有具体规定。

  第三,鼓励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一是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由项目经费列支。二是参与项目期间,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三是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这条是新政策。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既可以促进科研的发展,又可以延长毕业生学习和研究时间,对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有积极作用。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这方面,现行政策已经比较全面。《通知》作了进一步强调,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据有关专家2007年的调查,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今后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十分必要。

  第二,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一是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三是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

  第三,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现行就业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和高校加强协作,采取多种招聘方式,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服务;二是要求高校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作为必修课,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三是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等。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主要采取三项措施,达到增加工作经历、提高就业能力、储备人才的多重目的。

  第一,大力组织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实习实践对大学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加与用人单位的相互了解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大学生在寻求实习机会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这需要有关部门与高校发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实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第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制度。根据中办发[2005]18号文件要求,2006年原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原国防科工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目前,全国二十多个省开展了此项工作,共有见习基地(主要是企业)近3000家,每年见习毕业生规模约12万人。《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见习制度,扩大见习规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毕业生参加见习。并进一步提出了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见习基地等要求。

  第三,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求职补贴和招考免费政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二是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各地要摸清底数,积极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三是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抓好政策落实;四是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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